——穿透公司面纱,锁定股东连带责任,山尘海盈专业破局保障客户债权实现山尘海盈某建材公司(原告)向某农业发展公司(被告一,自然人独资)承建的某景观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供货完成后,被告一尚欠货款62,784.40元未付。原告同时主张被告二(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欠款事实是否成立?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唯一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大论证,击破被告抗辩一、 签收即验收:夯实债权基础,粉碎质量抗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签收送货单等载明数量、规格的单据,即视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完成,除非有足够反证。案件应用: 山尘海盈律师团队系统提交了由被告方现场负责人明确签收的送货单(过磅单),以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多次微信对账确认供应金额(总额245,650.62元,已付182,866.22元,尚欠62,784.40元)的证据链。胜诉关键: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签收行为依法推定被告已完成对混凝土数量和外观的验收。被告虽以模糊照片抗辩质量问题和司机加水,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推翻签收效力,亦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故其质量抗辩被依法驳回。欠款事实铁板钉钉。二、 股东连带责任:穿透公司面纱,保障债权实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应用: 山尘海盈律师团队提交被告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确证其为自然人独资公司,A系唯一股东。庭审中,股东A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胜诉关键: 法院据此判决,股东A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为客户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双重保障,有效震慑了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判决权益得彰基于以上关键法律节点的成功论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欠付货款;支付违约金(以欠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付清);股东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山尘海盈本案的胜诉,彰显了精准把握核心法律规则的重要性。律师团队凭借对《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规则及《公司法》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制度的深刻理解和娴熟运用,成功击破被告抗辩,为客户锁定胜局。山尘海盈将持续以专业法律技能,助力客户化解商业风险,捍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