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供应链中,面对国央企严格到近乎“滴水不漏”的合同条款,许多供应商常常感到无力——付款周期长、质保金扣留严、违约条款单向限制……仿佛每一步都在对方的预设轨道中前行。
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商砼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在国央企“铜墙铁壁”的合同中,找到了回款的线索与事实的支点,最终帮助客户全额追回180余万货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背景
2022年至2023年,河南省新乡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中字头建筑集团先后签订两份《混凝土供货合同》,为“郑州市中原区某项目”供应混凝土。
项目竣工后,双方统一出具结算单,确认总结算金额为742万余元。
然而,对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后,仍剩余179万余元迟迟未付,多次催收无果后,客户委托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对手的“防御手段”
合同条款严苛,抗辩理由充分
对方作为大型国央企,在合同中设置了多重保护性条款:
发票前置条款:约定“乙方未及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质保期两年:明确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支付;
放弃追息条款:“甲方缓付、迟付款项,乙方不计取利息、违约金”。
庭审中,对方以此为由主张:
委托人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且质保金未到期,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支付利息。
·办案团队的“见招拆招”:
结算单细节与事实履行行为
尽管合同条款看似对供应商一方极为不利,但我们在案件材料中捕捉到关键细节:
结算单载明保修期为1年:虽合同约定质保2年,但双方在2024年1月24日签订的《结算单》中明确:“合同签订保修1年,保修期限2024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3日”。
统一结算、统一付款:对方在实际履行中并未区分两份合同分别付款,而是统一结算、统一支付,佐证了双方通过结算行为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事实变更。
发票虽迟开,但已补全:尽管供应商公司前期存在发票开具延迟,但在诉讼前已全部补开,未实质影响对方财务抵扣。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我方主要观点,认为:
“结算单系对两份合同的统一结算……该建筑集团的付款亦系统一支付,无法区分具体合同项下金额。故质保期应以结算单载明日期为准。”
最终,法院判决该大型建筑集团支付全部欠款179万余元,并承担部分逾期付款利息。
执行跟进:事前调查+违约预判+果断执行
在本案办理早期,我们便同步开展了财产线索摸排工作。基于对国央企财务管理特点的了解,我们研判其账户资金流动虽受内部流程制约,但稳定性强、透明度高,短期内大规模转移资产的可能性较低——这为我们争取了宝贵的“执行窗口期”。
因此,我们的策略非常明确:诉讼阶段全力争取胜诉判决,同时为强制执行做足准备。办案团队预判到,即便获得胜诉,对方主动履行的意愿也可能较低,裁判文书的最终兑现仍需依靠强制力。
判决书下发后,我们并未被动等待履行期届满,而是提前备齐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生效证明、财产线索说明等全套材料。
果不其然,履行期已到,对方未履行支付义务。
山尘海盈执行团队立即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迅速启动执行程序。正是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反应迅速,执行法官得以快速锁定并冻结其账户,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
这场胜利,不仅是法庭上的“辩赢”,更是从诉讼到执行全链条的“打通”。
山尘海盈始终认为,优秀的法律服务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更在于对建筑建材行业的深度理解、对案件发展的全局谋划,以及对客户核心利益的切实捍卫。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这一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