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困境下的路径选择
本案中,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郑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面临典型困境:
虽取得对债务人(施工单位)生效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但施工单位名下几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调查过程中,团队发现施工单位在第三方(某住建局)有两个已完工市政项目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却长期未主张。
执行法院虽冻结该笔工程款,但因第三方提出金额异议而无法直接扣划。
代理思路
从执行异议到代位诉讼的战略转换
面对执行僵局,我们并未纠缠于执行异议程序,而是迅速调整策略:
关键决策点分析:
第三方(某住建局)的异议主要针对金额,但承认欠付事实——债权基础存在
施工单位长期未对第三方(某住建局)采取诉讼等有效维权措施——符合“怠于行使”要件
第三方(某住建局)在执行异议中自认欠付被执行人金额540000元——代位权行使范围明确
基于此,我们建议客户立即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实现从被动应对“执行异议”到主动提起“代位诉讼”的程序转换。
办案难点和策略突破
难点一:法官观点与团队策略的冲突——执行程序中的自认事实未被直接采信
在执行阶段,第三方(某住建局)虽在其提交的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自认尚欠付施工单位54万元工程款,但执行法官倾向于将此仅视为程序异议,未直接采信该自认事实作为划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推进实质性受阻。
面对这一局面,团队没有陷入对执行异议的反复争论,而是果断改变策略,直接以该自认事实为核心证据之一,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绕开了执行异议审查的僵局,将战场转移至能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程序中。
难点二:如何证明“怠于行使”这一主观状态?
策略:不依赖主观意图证明,而是聚焦客观事实——工程款到期超过一年,施工单位未提起诉讼、仲裁等法律行动。
结果:法院采纳了“未采取有效法律手段即构成怠于行使”的观点。
难点三:如何处理债务人提出的“重复诉讼”抗辩?
策略:强调不同次债务人对应不同法律关系,债权人有权为清偿同一债务向多个责任人主张权利。
结果:法院认定本案与其他代位权案件相互独立,不构成重复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第三方(某住建局)十日内将540000欠款偿还给我方委托人
